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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電子訴訟事件之參加人同意書
稅務行政電子訴訟事件(對稱式或非對稱式)之參加人向行政法院提出同意書,表明同意使用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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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電子訴訟事件之上訴人同意書
稅務行政電子訴訟事件(對稱式或非對稱式)之上訴人向行政法院提出同意書,表明同意使用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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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電子訴訟事件之被上訴人同意書
稅務行政電子訴訟事件(對稱式或非對稱式)之被上訴人向行政法院提出同意書,表明同意使用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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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當事人(含訴代)異動申請表
就稅務行政電子訴訟事件,當事人經由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傳送書狀後,有誤送或其他特殊情形,應填載異動申請表,由法院視個案具體情節加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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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清單(行政訴訟事件)
為有效促進法院審理案件及當事人準備訴訟的效率,並增加裁判資料的可利用性,當事人應就各自提出證據,依行政訴訟資料標準化須知,按其造別予以編號,並記載其證據名稱或內容、所附卷宗及頁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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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書(續予、延長收容事件線上審理系統)
在使用收容事件線上審理系統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受收容人向法院提出同意書,表明同意使用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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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案件答辯狀
被付懲戒的公務員,在收到懲戒法院寄來的移送書繕本後,應在指定期間內,提出答辯狀,表明不服被移送懲戒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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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案件選任辯護人狀
被付懲戒人選任律師為辯護人,向懲戒法院提出委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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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案件委任書(移送機關)
移送機關委任代理人,向懲戒法院提出委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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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案件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狀
被付懲戒人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向懲戒法院提出委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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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案件委任書(被付懲戒人)
被付懲戒人委任代理人,向懲戒法院提出委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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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案件聲請回復原狀狀(上訴、抗告等期間回復原狀)
因天災或不可歸責的事由(例如突患重病),而耽誤上訴或抗告等期間,聲請法院准許補行上訴或抗告等訴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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