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務員懲戒案件聲請回復原狀狀(上訴、抗告等期間回復原狀)

    公務員懲戒案件聲請回復原狀狀(上訴、抗告等期間回復原狀)

    因天災或不可歸責的事由(例如突患重病),而耽誤上訴或抗告等期間,聲請法院准許補行上訴或抗告等訴訟行為。
  • 公務員懲戒第二審案件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聲請狀

    公務員懲戒第二審案件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聲請狀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向懲戒法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公務員懲戒案件聲請勘驗狀

    公務員懲戒案件聲請勘驗狀

    聲請法官直接勘查與驗證某物體(例如聲請勘驗錄影帶)。
  • 公務員懲戒案件聲請變更期日狀

    公務員懲戒案件聲請變更期日狀

    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懲戒法院所定期日到庭,聲請更改日期。
  • 公務員懲戒案件聲明人證狀

    公務員懲戒案件聲明人證狀

    向懲戒法院聲請通知某位證人到場作證,並提出該證人的姓名、地址及待證明的事項。
  • 公務員懲戒案件聲請裁定停止審理程序狀(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因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

    公務員懲戒案件聲請裁定停止審理程序狀(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因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

    由於被付懲戒人之受移送懲戒行為,正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而且犯罪是否成立影響被付懲戒人是否應受懲戒處分之判決結果,因此聲請懲戒法院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
  • 聲請命對造提出文書狀

    聲請命對造提出文書狀

    因為要使用相對人所持有的文書,而聲請懲戒法院會命對方當事人提出。
  • 公務員懲戒案件聲請法官迴避狀(依法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

    公務員懲戒案件聲請法官迴避狀(依法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

    法官有應自行迴避的事由(例如法官是被付懲戒人之法定代理人),但沒有迴避,聲請更換法官。
  • 公務員懲戒案件聲請法官迴避狀(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公務員懲戒案件聲請法官迴避狀(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因有具體的事實,認為法官有偏袒對方當事人的情形,聲請更換法官。
  • 公務員懲戒案件公示送達聲請狀

    公務員懲戒案件公示送達聲請狀

    因對方當事人的地址查不到,或者住、居所不明時,聲請懲戒法院用登報或登載於網頁等公示方式向對方當事人送達。
  • 公務員懲戒案件聲請閱卷狀(當事人)

    公務員懲戒案件聲請閱卷狀(當事人)

    當事人為瞭解案情,向懲戒法院聲請閱覽或影印訴訟卷宗。
  • 公務員懲戒案件聲請閱卷狀(第三人)

    公務員懲戒案件聲請閱卷狀(第三人)

    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第三人為瞭解案情,向懲戒法院聲請閱覽或影印訴訟卷宗。
查明物件周圍有無嫌惡設施、房子屋況(有無漏水、有無做過氯離子或輻射檢測、有無違建等)、特殊情事(有無非自然身故、有無出租、有無報拆等)並請委託人填寫「房屋委託書」。對於買方來說,在看屋之前就能要求先看房屋委託書,或至少在簽約前,仲介會提供以上資料,由買方看過房屋委託書確認並簽名,將此房屋委託書附在合約後面,作為附件。對於屋主自售來說,如果也能在買方看屋時,主動提供「屋況說明書」,並說明如果有緣份能成交,該資料會一起附在合約後面的話,對買方來說不正是很貼心、安心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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