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家事書狀
民事書狀
勞動書狀
刑事書狀
少年書狀
智財書狀
法律資訊
友站連結
諮詢服務
首頁
項目
聲請回復原狀狀(上訴、抗告等期間回復原狀)
因天災或不可歸責的事由(例如突患重病),而耽誤上訴或抗告等期間,聲請法院准許補行上訴或抗告等訴訟行為。
$
0
$
0
聲請狀(聲請輔助參加訴訟)
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或行政機關,為參與訴訟以協助原告或被告,而聲請參加訴訟。
$
0
$
0
聲請狀(當事人聲請駁回不具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參加訴訟)
當事人認為聲請參加訴訟的第三人,與該訴訟只有情感上、事實上或經濟上利害關係,並沒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因而聲請法院駁回參加。
$
0
$
0
聲請偕同輔佐人到場狀
當事人不懂法律,或表達能力不好,聲請法院許可輔佐人陪同到場陳述。
$
0
$
0
公示送達聲請狀
因對方當事人的地址查不到,或者住、居所不明時,聲請法院用登報或登載於網頁等公示方式向對方當事人送達。
$
0
$
0
行政聲請變更期日狀
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法院所定期日到庭,聲請更改日期。
$
0
$
0
聲請回復原狀狀(通常或簡易訴訟事件之起訴期間回復原狀)
因天災或不可歸責的事由(例如突患重病),而耽誤通常訴訟或簡易訴訟事件的法定起訴期間,聲請法院准許補行起訴。
$
0
$
0
聲請回復原狀狀(交通裁決事件起訴期間回復原狀)
因天災或不可歸責的事由(例如突患重病),而耽誤上訴或抗告等期間,聲請法院准許補行上訴或抗告等訴訟行為。
$
0
$
0
請求閱卷狀(當事人)
當事人為瞭解案情,向法院聲請閱覽或影印訴訟卷宗。
$
0
$
0
請求閱卷狀(第三人)
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第三人為瞭解案情,向法院聲請閱覽或影印訴訟卷宗。
$
0
$
0
聲請訴訟救助狀
當事人沒錢繳訴訟費用,向法院聲請暫時先免繳費,等判決確定,再由法院向敗訴的當事人收取。
$
0
$
0
聲請退還裁判費狀
因撤回起訴、上訴、抗告,或和解成立,聲請退還原繳納裁判費三分之二。
$
0
$
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Go To Top
線上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