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服務

  • 聲請回復原狀狀(上訴、抗告等期間回復原狀)

    聲請回復原狀狀(上訴、抗告等期間回復原狀)

    因天災或不可歸責的事由(例如突患重病),而耽誤上訴或抗告等期間,聲請法院准許補行上訴或抗告等訴訟行為。
  • 聲請狀(聲請輔助參加訴訟)

    聲請狀(聲請輔助參加訴訟)

    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或行政機關,為參與訴訟以協助原告或被告,而聲請參加訴訟。
  • 聲請狀(當事人聲請駁回不具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參加訴訟)

    聲請狀(當事人聲請駁回不具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參加訴訟)

    當事人認為聲請參加訴訟的第三人,與該訴訟只有情感上、事實上或經濟上利害關係,並沒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因而聲請法院駁回參加。
  • 聲請偕同輔佐人到場狀

    聲請偕同輔佐人到場狀

    當事人不懂法律,或表達能力不好,聲請法院許可輔佐人陪同到場陳述。
  • 公示送達聲請狀

    公示送達聲請狀

    因對方當事人的地址查不到,或者住、居所不明時,聲請法院用登報或登載於網頁等公示方式向對方當事人送達。
  • 行政聲請變更期日狀

    行政聲請變更期日狀

    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法院所定期日到庭,聲請更改日期。
  • 聲請回復原狀狀(通常或簡易訴訟事件之起訴期間回復原狀)

    聲請回復原狀狀(通常或簡易訴訟事件之起訴期間回復原狀)

    因天災或不可歸責的事由(例如突患重病),而耽誤通常訴訟或簡易訴訟事件的法定起訴期間,聲請法院准許補行起訴。
  • 聲請回復原狀狀(交通裁決事件起訴期間回復原狀)

    聲請回復原狀狀(交通裁決事件起訴期間回復原狀)

    因天災或不可歸責的事由(例如突患重病),而耽誤上訴或抗告等期間,聲請法院准許補行上訴或抗告等訴訟行為。
  • 請求閱卷狀(當事人)

    請求閱卷狀(當事人)

    當事人為瞭解案情,向法院聲請閱覽或影印訴訟卷宗。
  • 請求閱卷狀(第三人)

    請求閱卷狀(第三人)

    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第三人為瞭解案情,向法院聲請閱覽或影印訴訟卷宗。
  • 聲請訴訟救助狀

    聲請訴訟救助狀

    當事人沒錢繳訴訟費用,向法院聲請暫時先免繳費,等判決確定,再由法院向敗訴的當事人收取。
  • 聲請退還裁判費狀

    聲請退還裁判費狀

    因撤回起訴、上訴、抗告,或和解成立,聲請退還原繳納裁判費三分之二。
查明物件周圍有無嫌惡設施、房子屋況(有無漏水、有無做過氯離子或輻射檢測、有無違建等)、特殊情事(有無非自然身故、有無出租、有無報拆等)並請委託人填寫「房屋委託書」。對於買方來說,在看屋之前就能要求先看房屋委託書,或至少在簽約前,仲介會提供以上資料,由買方看過房屋委託書確認並簽名,將此房屋委託書附在合約後面,作為附件。對於屋主自售來說,如果也能在買方看屋時,主動提供「屋況說明書」,並說明如果有緣份能成交,該資料會一起附在合約後面的話,對買方來說不正是很貼心、安心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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