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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發給裁定確定證明書狀
裁定確定了,聲請法院發給裁定確定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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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繼續審判狀
因為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例如被詐欺而達成和解)的原因,而請求法院繼續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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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重新審理狀
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當初未參加訴訟,事後對該確定判決聲請法院重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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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假扣押狀(免供擔保)
為避免債務人脫產,債權人依法律規定(例如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免供擔保,聲請法院先扣押債務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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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假扣押狀
為避免債務人脫產,債權人表示願意提供擔保,聲請法院先扣押債務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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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假處分狀
因擔心權利現狀改變,可能會使債權人日後無法執行,聲請法院命對方為一定行為或不行為(例如原告起訴請求法院撤銷土地徵收處分,但擔心需地機關動工使用土地,因此聲請法院命需地機關不得動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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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假處分狀(定暫時狀態處分)
債權人為避免遭受重大不利益,在判決確定前,聲請法院先命債務人為一定行為或不行為(例如當事人對於契約是否繼續存在有爭執,債權人為避免生活陷入困境,聲請法院命債務人暫時按月支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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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事件線上查詢案件進度聲請狀
向法院聲請,利用網路查詢案件審理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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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聲請提審狀(聲請人為被逮捕、拘禁本人)
被法院以外之機關逮捕、拘禁之本人向法院聲請提審,請求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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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聲請提審狀(聲請人為他人)
他人向法院聲請提審,請求釋放被法院以外之機關逮捕、拘禁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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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聲請續予收容狀
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內政部移民署認受收容人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聲請法院裁定續予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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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狀(第三人聲請允許獨立參加訴訟)
他人間撤銷訴訟的結果,會影響自己權益,因此聲請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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