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服務

  • 聲請發給裁定確定證明書狀

    聲請發給裁定確定證明書狀

    裁定確定了,聲請法院發給裁定確定的證明。
  • 請求繼續審判狀

    請求繼續審判狀

    因為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例如被詐欺而達成和解)的原因,而請求法院繼續審判。
  • 聲請重新審理狀

    聲請重新審理狀

    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當初未參加訴訟,事後對該確定判決聲請法院重新審理。
  • 聲請假扣押狀(免供擔保)

    聲請假扣押狀(免供擔保)

    為避免債務人脫產,債權人依法律規定(例如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免供擔保,聲請法院先扣押債務人的財產。
  • 聲請假扣押狀

    聲請假扣押狀

    為避免債務人脫產,債權人表示願意提供擔保,聲請法院先扣押債務人的財產。
  • 聲請假處分狀

    聲請假處分狀

    因擔心權利現狀改變,可能會使債權人日後無法執行,聲請法院命對方為一定行為或不行為(例如原告起訴請求法院撤銷土地徵收處分,但擔心需地機關動工使用土地,因此聲請法院命需地機關不得動工)。
  • 聲請假處分狀(定暫時狀態處分)

    聲請假處分狀(定暫時狀態處分)

    債權人為避免遭受重大不利益,在判決確定前,聲請法院先命債務人為一定行為或不行為(例如當事人對於契約是否繼續存在有爭執,債權人為避免生活陷入困境,聲請法院命債務人暫時按月支薪)。
  • 行政訴訟事件線上查詢案件進度聲請狀

    行政訴訟事件線上查詢案件進度聲請狀

    向法院聲請,利用網路查詢案件審理進度。
  • 行政訴訟聲請提審狀(聲請人為被逮捕、拘禁本人)

    行政訴訟聲請提審狀(聲請人為被逮捕、拘禁本人)

    被法院以外之機關逮捕、拘禁之本人向法院聲請提審,請求釋放。
  • 行政訴訟聲請提審狀(聲請人為他人)

    行政訴訟聲請提審狀(聲請人為他人)

    他人向法院聲請提審,請求釋放被法院以外之機關逮捕、拘禁之人。
  • 行政訴訟聲請續予收容狀

    行政訴訟聲請續予收容狀

    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內政部移民署認受收容人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聲請法院裁定續予收容。
  • 聲請狀(第三人聲請允許獨立參加訴訟)

    聲請狀(第三人聲請允許獨立參加訴訟)

    他人間撤銷訴訟的結果,會影響自己權益,因此聲請參加訴訟。
查明物件周圍有無嫌惡設施、房子屋況(有無漏水、有無做過氯離子或輻射檢測、有無違建等)、特殊情事(有無非自然身故、有無出租、有無報拆等)並請委託人填寫「房屋委託書」。對於買方來說,在看屋之前就能要求先看房屋委託書,或至少在簽約前,仲介會提供以上資料,由買方看過房屋委託書確認並簽名,將此房屋委託書附在合約後面,作為附件。對於屋主自售來說,如果也能在買方看屋時,主動提供「屋況說明書」,並說明如果有緣份能成交,該資料會一起附在合約後面的話,對買方來說不正是很貼心、安心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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