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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付懲戒的公務員,在收到懲戒法院寄來的移送書繕本後,應在指定期間內,提出答辯狀,表明不服被移送懲戒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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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書狀名稱
公務員懲戒案件答辯狀
相關條文
公務員懲戒法第37條
使用說明
被付懲戒的公務員,在收到懲戒法院寄來的移送書繕本後,應在指定期間內,提出答辯狀,表明不服被移送懲戒的理由。
更新日期
109-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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