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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付懲戒人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向懲戒法院提出委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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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書狀名稱
公務員懲戒案件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狀
相關條文
公務員懲戒法第34條
公務員懲戒法第36條第1項規定
使用說明
被付懲戒人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向懲戒法院提出委任書。
更新日期
10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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