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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撤銷停止執行狀
停止執行的原因消滅(例如原告撤回訴訟),聲請法院撤銷停止執行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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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聲請再開辯論狀
法院宣示言詞辯論終結,在未宣判前,如有必要(例如尋獲重要證據),聲請法院再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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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鑑定狀
案件事實涉及專業判斷,聲請送鑑定(例如原告為請求職業病殘廢給付,聲請由某醫院鑑定殘廢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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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狀(命他造提出文書)
因為要使用訴訟對方所持有的文書,而聲請法院命對方當事人提出(例如甲違規停車被罰,甲向法院提出聲請,要求裁決所提出違規事發前5日起至事發日止,同一處所附近相關照片,證明甲有無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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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狀(命第三人提出文書)
認定事實所需的證據資料(例如商業帳簿)在第三人手中,聲請法院命第三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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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勘驗狀
聲請法官直接勘查與驗證某物體(例如聲請勘驗錄影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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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保全證據狀
擔心證據會有滅失或其他無法在訴訟中使用的情形,聲請法院先保全證據(例如證人重病,且病情惡化,聲請法院儘快訊問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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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停止訴訟程序狀(行政訴訟以民事為先決法律關係)
行政訴訟的裁判,必須參考普通法院民事裁判的結果(例如行政訴訟為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事件,而原告有無因時效制度而取得地上權,正由民事法院審理中),聲請法院先停止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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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撤銷停止訴訟程序裁定狀
原來停止訴訟的原因已經消滅了 (例如行政訴訟為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事件,而原告有無時效取得的先決法律關係,已經民事法院判決確定),當事人聲請法院撤銷原來停止訴訟的裁定,繼續進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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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聲請更正錯誤狀
法院的判決或裁定中,有明顯的文字錯誤或計算錯誤,聲請法院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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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補充判決狀
法院的判決中,有部分請求事項漏未裁判,聲請法院就該部分補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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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發給判決確定證明書狀
判決確定了,聲請法院發給判決確定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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