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事聲請狀-26

    家事聲請狀-26

    家事聲請調解狀--請求履行同居
  • 家事聲請狀-27

    家事聲請狀-27

    請求履行同居
  • 家事聲請狀-28

    家事聲請狀-28

    聲請臨時會面交往(離婚訴訟進行中)
  • 家事聲請狀-29

    家事聲請狀-29

    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
  • 家事聲請狀-30

    家事聲請狀-30

    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及會面交往方式
  • 家事聲請狀-31

    家事聲請狀-31

    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
  • 家事聲請狀-32

    家事聲請狀-32

    請求酌定會面交往方式
  • 家事聲請狀-33

    家事聲請狀-33

    請求縮短子女會面交往時間
  • 家事聲請狀-34

    家事聲請狀-34

    請求宣告變更(養)子女之姓氏
  • 家事聲請狀-35

    家事聲請狀-35

    請求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經生父認領)
  • 家事聲請狀-36

    家事聲請狀-36

    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未成年人)
  • 家事聲請狀-37

    家事聲請狀-37

    聲請認可收養(未成年人)
查明物件周圍有無嫌惡設施、房子屋況(有無漏水、有無做過氯離子或輻射檢測、有無違建等)、特殊情事(有無非自然身故、有無出租、有無報拆等)並請委託人填寫「房屋委託書」。對於買方來說,在看屋之前就能要求先看房屋委託書,或至少在簽約前,仲介會提供以上資料,由買方看過房屋委託書確認並簽名,將此房屋委託書附在合約後面,作為附件。對於屋主自售來說,如果也能在買方看屋時,主動提供「屋況說明書」,並說明如果有緣份能成交,該資料會一起附在合約後面的話,對買方來說不正是很貼心、安心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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