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家事書狀
民事書狀
勞動書狀
刑事書狀
少年書狀
智財書狀
其他
友站連結
家事聲請/請求
首頁
服務
家事
家事聲請/請求
家事聲請狀-30
家事聲請/請求
家事聲請狀-30
$
0
$
0
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及會面交往方式
編號
數量
-
+
加入購物車
諮詢此服務
加LINE諮詢
說明
書狀名稱
家事聲請狀--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及會面交往方式
相關條文
民法1055條第1項
家事事件法第104條
家事事件法第107條
使用說明
主張未約定離婚後子女監護權,因對方未撫養照顧子女,聲請法院裁定監護權由聲請人行使、相對人應交付孩子、相對人探視子女的方式。
更新日期
108-10-18
文件下載
bugfix
Go To Top
線上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