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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宣告變更(養)子女之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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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書狀名稱
家事聲請狀--請求宣告變更(養)子女之姓氏
相關條文
民法1059條第5項
民法第1078條第3項
家事事件法第104條
使用說明
因為父母離婚、一方死亡(或生死不明滿3年)、沒有盡到照顧教養責任,為子女最佳利益,聲請法院裁定變更子女的姓氏。
更新日期
108-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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