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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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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狀名稱
家事聲請狀--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
相關條文
民法1055條第1項
民法第1089條之1
家事事件法第104條
使用說明
父母離婚或未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因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沒有協議或協議不成,聲請法院裁定由聲請人行使監護權。
更新日期
108-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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