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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內政部移民署認受收容人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聲請法院裁定續予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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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書狀名稱
行政訴訟聲請續予收容狀
相關條文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4第1項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之1第2項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4條之1第2項
使用說明
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內政部移民署認受收容人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聲請法院裁定續予收容。
更新日期
108-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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