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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宣示言詞辯論終結,在未宣判前,如有必要(例如尋獲重要證據),聲請法院再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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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書狀名稱
聲請再開辯論狀
相關條文
行政訴訟法第132條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
使用說明
法院宣示言詞辯論終結,在未宣判前,如有必要(例如尋獲重要證據),聲請法院再開庭審理。
更新日期
108-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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