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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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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
公務員懲戒案件聲請法官迴避狀(依法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
法官有應自行迴避的事由(例如法官是被付懲戒人之法定代理人),但沒有迴避,聲請更換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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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案件聲請法官迴避狀(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因有具體的事實,認為法官有偏袒對方當事人的情形,聲請更換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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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案件公示送達聲請狀
因對方當事人的地址查不到,或者住、居所不明時,聲請懲戒法院用登報或登載於網頁等公示方式向對方當事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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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案件聲請閱卷狀(當事人)
當事人為瞭解案情,向懲戒法院聲請閱覽或影印訴訟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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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案件聲請閱卷狀(第三人)
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第三人為瞭解案情,向懲戒法院聲請閱覽或影印訴訟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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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第一審案件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聲請狀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向懲戒法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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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案件聲請再開言詞辯論狀
於言詞辯論終結,未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例如尋獲重要證據),聲請懲戒法院再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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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案件聲請鑑定狀
案件事實涉及專業判斷,聲請送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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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案件聲請命第三人提出文書狀
認定事實所需的證據資料(例如商業帳簿)在第三人手中,聲請懲戒法院命第三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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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案件聲請保全證據狀
擔心證據會有滅失或其他無法在訴訟中使用的情形,聲請懲戒法院先保全證據(例如證人重病,且病情惡化,聲請儘快訊問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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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案件聲請裁定停止審理程序狀(被付懲戒人因精神障礙、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答辯或因疾病不能到場)
由於被付懲戒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答辯;或因疾病不能到場,因此聲請懲戒法院裁定停止審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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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案件聲請撤銷停止審理程序裁定狀(被付懲戒人精神障礙、其他心智缺陷或疾病已經痊癒或雖未痊癒,但已可答辯或到場)
被付懲戒人原本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答辯;或因疾病不能到場,經裁定停止審理程序。現因該等原因已經消滅,而向懲戒法院聲請撤銷原來停止審理程序的裁定,請求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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