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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案件聲請撤銷停止審理程序裁定狀(被付懲戒人精神障礙、其他心智缺陷或疾病已經痊癒或雖未痊癒,但已可答辯或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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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案件聲請撤銷停止審理程序裁定狀(被付懲戒人精神障礙、其他心智缺陷或疾病已經痊癒或雖未痊癒,但已可答辯或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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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付懲戒人原本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答辯;或因疾病不能到場,經裁定停止審理程序。現因該等原因已經消滅,而向懲戒法院聲請撤銷原來停止審理程序的裁定,請求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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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書狀名稱
公務員懲戒案件聲請撤銷停止審理程序裁定狀(被付懲戒人精神障礙、其他心智缺陷或疾病已經痊癒或雖未痊癒,但已可答辯或到場)
相關條文
公務員懲戒法第99條
準用行政訴訟法第186條
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
使用說明
被付懲戒人原本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答辯;或因疾病不能到場,經裁定停止審理程序。現因該等原因已經消滅,而向懲戒法院聲請撤銷原來停止審理程序的裁定,請求繼續審理。
更新日期
10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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