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家事書狀
民事書狀
勞動書狀
刑事書狀
少年書狀
智財書狀
其他
友站連結
聲請/請求
首頁
服務
其他
公務員懲戒
聲請/請求
公務員懲戒案件聲請再開言詞辯論狀
聲請/請求
公務員懲戒案件聲請再開言詞辯論狀
$
0
$
0
於言詞辯論終結,未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例如尋獲重要證據),聲請懲戒法院再開庭審理。
編號
數量
-
+
加入購物車
諮詢此服務
加LINE諮詢
說明
書狀名稱
公務員懲戒案件聲請再開言詞辯論狀
相關條文
公務員懲戒法第50條
使用說明
於言詞辯論終結,未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例如尋獲重要證據),聲請懲戒法院再開庭審理。
更新日期
109-07-16
文件下載
bugfix
Go To Top
線上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