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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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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
公務員懲戒案件答辯狀
被付懲戒的公務員,在收到懲戒法院寄來的移送書繕本後,應在指定期間內,提出答辯狀,表明不服被移送懲戒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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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案件選任辯護人狀
被付懲戒人選任律師為辯護人,向懲戒法院提出委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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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案件委任書(移送機關)
移送機關委任代理人,向懲戒法院提出委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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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案件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狀
被付懲戒人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向懲戒法院提出委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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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案件委任書(被付懲戒人)
被付懲戒人委任代理人,向懲戒法院提出委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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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案件聲請回復原狀狀(上訴、抗告等期間回復原狀)
因天災或不可歸責的事由(例如突患重病),而耽誤上訴或抗告等期間,聲請法院准許補行上訴或抗告等訴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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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第二審案件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聲請狀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向懲戒法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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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案件聲請勘驗狀
聲請法官直接勘查與驗證某物體(例如聲請勘驗錄影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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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案件聲請變更期日狀
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懲戒法院所定期日到庭,聲請更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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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案件聲明人證狀
向懲戒法院聲請通知某位證人到場作證,並提出該證人的姓名、地址及待證明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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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案件聲請裁定停止審理程序狀(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因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
由於被付懲戒人之受移送懲戒行為,正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而且犯罪是否成立影響被付懲戒人是否應受懲戒處分之判決結果,因此聲請懲戒法院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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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命對造提出文書狀
因為要使用相對人所持有的文書,而聲請懲戒法院會命對方當事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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