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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單身宣誓及無血緣關係聲明書
請求公證人辦理單身宣誓及無血緣關係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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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書(附印鑑證明說明)
本人因故未能到場辦理,由代理人代理提出請求時,要檢附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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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公告提存書狀
提存人或受取權人即債權人因為不能提出要拿回或領取提存物的必要文件(如提存書或提存通知書),所以聲請法院提存所用公告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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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回提存物聲請書
提存人符合可以取回或返還提存物的要件時,為拿回提存物要填具的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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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提存物聲請書
清償提存的受取權人即債權人,為領取提存物要填具的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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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書(一般)
依據法院裁判內容提供擔保、或為了清償債務,而將金錢、有價證券或動產放在法院提存所、交給保管機構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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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通知書
清償提存的提存人提存時,為使受取權人即債權人知道已經有提存的事實,以及可以領取提存物要具備的要件或提出的文件,提存人要附具的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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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
為以契約選擇約定財產制之一為其夫妻財產制,及變更或廢止夫妻財產制契約,而向法院聲請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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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登記聲請/請求書(法人設立登記、變更登記)
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設立,或事務所、相關登記事項的變更等事情,依民法規定要向法院聲請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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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聲請向大法庭提案狀
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條之4規定,當事人認為足以影響裁判結果的法律見解,終審法院先前裁判已產生歧異,或具有原則重要性者,當事人得以書狀向受理案件的審判庭聲請以裁定提案予大法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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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聲請向刑事大法庭提案狀
依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4規定,當事人認為足以影響裁判結果的法律見解,終審法院先前裁判已產生歧異,或具有原則重要性者,當事人得以書狀向受理案件的審判庭聲請以裁定提案予大法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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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聲請向民事大法庭提案狀
依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4規定,當事人認為足以影響裁判結果的法律見解,終審法院先前裁判已產生歧異,或具有原則重要性者,當事人得以書狀向受理案件的審判庭聲請以裁定提案予大法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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