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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聲請向刑事大法庭提案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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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4規定,當事人認為足以影響裁判結果的法律見解,終審法院先前裁判已產生歧異,或具有原則重要性者,當事人得以書狀向受理案件的審判庭聲請以裁定提案予大法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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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書狀名稱
刑事聲請向刑事大法庭提案狀
相關條文
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4
使用說明
依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4規定,當事人認為足以影響裁判結果的法律見解,終審法院先前裁判已產生歧異,或具有原則重要性者,當事人得以書狀向受理案件的審判庭聲請以裁定提案予大法庭裁判
更新日期
108-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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