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起訴狀(給付訴訟)

    起訴狀(給付訴訟)

    因公法上原因而發生行政機關應向人民為一定的給付,起訴請求給付金錢,或要求為一定的行為或不行為(例如請求返還補助款)。
  • 聲請狀(第三人聲請允許參加都市計畫審查程序訴訟)

    聲請狀(第三人聲請允許參加都市計畫審查程序訴訟)

    他人訴訟中的都市計畫宣告無效、失效或違法,會影響自己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此聲請參加訴訟。
  • 聲請暫時停止適用都市計畫狀

    聲請暫時停止適用都市計畫狀

    為防止都市計畫之適用或執行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因此向法院聲請暫時停止適用或執行都市計畫,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 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狀(債務人事後已為一定行為或和解)

    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狀(債務人事後已為一定行為或和解)

    因債務人事後已為一定行為或和解,而使假處分原因消滅,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
  • 聲請移送管轄法院狀

    聲請移送管轄法院狀

    法院無管轄權,原告聲請移送管轄法院。
  • 行政聲請指定管轄狀

    行政聲請指定管轄狀

    管轄法院有不能或不便行使之情形(例如本來管轄的法院因天災無法辦公,或法官都迴避了),聲請指定管轄法院。
  • 行政聲請法官迴避狀(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行政聲請法官迴避狀(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法官有依法應自行迴避的事由,但沒有迴避,聲請換法官。
  • 行政聲請法官迴避狀(依法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

    行政聲請法官迴避狀(依法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

    法官有依法應自行迴避的事由,但沒有迴避,聲請換法官。
  • 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狀(他方當事人聲請)

    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狀(他方當事人聲請)

    一方當事人沒有訴訟能力(例如重病昏迷多年),又沒有法定代理人代理,他方當事人聲請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行為。
  • 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狀(親屬或利害關係人聲請)

    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狀(親屬或利害關係人聲請)

    一方當事人沒有訴訟能力(例如重病昏迷多年),又沒有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行為。
  • 聲請續行訴訟狀(合意停止後之續行訴訟)

    聲請續行訴訟狀(合意停止後之續行訴訟)

    雙方當事人合意停止訴訟後,在4個月內向法院聲請繼續進行訴訟。
  • 聲請續行訴訟狀(視為合意停止後之續行訴訟)

    聲請續行訴訟狀(視為合意停止後之續行訴訟)

    雙方當事人沒有正當理由在言詞辯論期日均未出庭,被視為合意停止訴訟後,在4個月內向法院聲請繼續進行訴訟。
查明物件周圍有無嫌惡設施、房子屋況(有無漏水、有無做過氯離子或輻射檢測、有無違建等)、特殊情事(有無非自然身故、有無出租、有無報拆等)並請委託人填寫「房屋委託書」。對於買方來說,在看屋之前就能要求先看房屋委託書,或至少在簽約前,仲介會提供以上資料,由買方看過房屋委託書確認並簽名,將此房屋委託書附在合約後面,作為附件。對於屋主自售來說,如果也能在買方看屋時,主動提供「屋況說明書」,並說明如果有緣份能成交,該資料會一起附在合約後面的話,對買方來說不正是很貼心、安心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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