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繼承人)

    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繼承人)

    因訴訟當事人死亡、破產、公司法定代理人變更、受監護宣告等情形,要由繼承人、新任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向法院請求繼續進行訴訟。
  • 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他造當事人)

    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他造當事人)

    因訴訟當事人死亡、破產、公司法定代理人變更、受監護宣告等情形,其繼承人、新任法定代理人、監護人遲不配合承受訴訟,為避免訴訟拖延,他造當事人向法院命另造當事人的繼承人承受訴訟。
  • 民事陳明變更送達處所狀

    民事陳明變更送達處所狀

    起訴狀上的送達地址或原來的送達地址,要改變為其他的地址。
  • 民事撤回上訴狀

    民事撤回上訴狀

    提起上訴以後,對原法院的判決沒有意見,而撤回原來的上訴。
  • 民事撤回起訴狀

    民事撤回起訴狀

    起訴以後沒有繼續進行訴訟的必要,向法院表示撤回原來的訴訟。
  • 民事撤回聲請公示催告狀

    民事撤回聲請公示催告狀

    聲請公示催告以後,因尋回票據而沒有再公示催告的必要時,向法院撤回原來的聲請。
  • 民事撤回聲請狀

    民事撤回聲請狀

    訴訟以外的其他聲請,因為和解或其他原因,沒有繼續進行的必要,向法院表示撤回。
  • 民事上訴理由書(補提上訴理由)

    民事上訴理由書(補提上訴理由)

    提出對原法院判決不服的上訴理由。
  • 民事上訴狀(具上訴理由)

    民事上訴狀(具上訴理由)

    對法院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並且提出上訴理由。
  • 民事附帶上訴狀

    民事附帶上訴狀

    對方當事人上訴以後,在上訴審法院就自己敗訴的部分也附帶提起上訴。
  • 民事抗告狀(具事實及理由)

    民事抗告狀(具事實及理由)

    對法院的裁定不服,向法院提起抗告並提出事實及理由。
  • 民事抗告狀(不具理由)

    民事抗告狀(不具理由)

    對法院的裁定不服,向法院提起抗告,但理由事後補提出。
查明物件周圍有無嫌惡設施、房子屋況(有無漏水、有無做過氯離子或輻射檢測、有無違建等)、特殊情事(有無非自然身故、有無出租、有無報拆等)並請委託人填寫「房屋委託書」。對於買方來說,在看屋之前就能要求先看房屋委託書,或至少在簽約前,仲介會提供以上資料,由買方看過房屋委託書確認並簽名,將此房屋委託書附在合約後面,作為附件。對於屋主自售來說,如果也能在買方看屋時,主動提供「屋況說明書」,並說明如果有緣份能成交,該資料會一起附在合約後面的話,對買方來說不正是很貼心、安心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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