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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繼承人)
因訴訟當事人死亡、破產、公司法定代理人變更、受監護宣告等情形,要由繼承人、新任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向法院請求繼續進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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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他造當事人)
因訴訟當事人死亡、破產、公司法定代理人變更、受監護宣告等情形,其繼承人、新任法定代理人、監護人遲不配合承受訴訟,為避免訴訟拖延,他造當事人向法院命另造當事人的繼承人承受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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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陳明變更送達處所狀
起訴狀上的送達地址或原來的送達地址,要改變為其他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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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撤回上訴狀
提起上訴以後,對原法院的判決沒有意見,而撤回原來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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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撤回起訴狀
起訴以後沒有繼續進行訴訟的必要,向法院表示撤回原來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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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撤回聲請公示催告狀
聲請公示催告以後,因尋回票據而沒有再公示催告的必要時,向法院撤回原來的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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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撤回聲請狀
訴訟以外的其他聲請,因為和解或其他原因,沒有繼續進行的必要,向法院表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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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訴理由書(補提上訴理由)
提出對原法院判決不服的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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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訴狀(具上訴理由)
對法院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並且提出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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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附帶上訴狀
對方當事人上訴以後,在上訴審法院就自己敗訴的部分也附帶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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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告狀(具事實及理由)
對法院的裁定不服,向法院提起抗告並提出事實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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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告狀(不具理由)
對法院的裁定不服,向法院提起抗告,但理由事後補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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