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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給付訴訟)
因公法上原因而發生行政機關應向人民為一定的給付,起訴請求給付金錢,或要求為一定的行為或不行為(例如請求返還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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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狀(第三人聲請允許參加都市計畫審查程序訴訟)
他人訴訟中的都市計畫宣告無效、失效或違法,會影響自己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此聲請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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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暫時停止適用都市計畫狀
為防止都市計畫之適用或執行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因此向法院聲請暫時停止適用或執行都市計畫,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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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狀(債務人事後已為一定行為或和解)
因債務人事後已為一定行為或和解,而使假處分原因消滅,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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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移送管轄法院狀
法院無管轄權,原告聲請移送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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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聲請指定管轄狀
管轄法院有不能或不便行使之情形(例如本來管轄的法院因天災無法辦公,或法官都迴避了),聲請指定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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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聲請法官迴避狀(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法官有依法應自行迴避的事由,但沒有迴避,聲請換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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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聲請法官迴避狀(依法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
法官有依法應自行迴避的事由,但沒有迴避,聲請換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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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狀(他方當事人聲請)
一方當事人沒有訴訟能力(例如重病昏迷多年),又沒有法定代理人代理,他方當事人聲請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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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狀(親屬或利害關係人聲請)
一方當事人沒有訴訟能力(例如重病昏迷多年),又沒有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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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續行訴訟狀(合意停止後之續行訴訟)
雙方當事人合意停止訴訟後,在4個月內向法院聲請繼續進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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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續行訴訟狀(視為合意停止後之續行訴訟)
雙方當事人沒有正當理由在言詞辯論期日均未出庭,被視為合意停止訴訟後,在4個月內向法院聲請繼續進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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