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聲請狀(命他造提出文書)

    聲請狀(命他造提出文書)

    因為要使用訴訟對方所持有的文書,而聲請法院命對方當事人提出(例如甲違規停車被罰,甲向法院提出聲請,要求裁決所提出違規事發前5日起至事發日止,同一處所附近相關照片,證明甲有無違規)
  • 聲請狀(命第三人提出文書)

    聲請狀(命第三人提出文書)

    認定事實所需的證據資料(例如商業帳簿)在第三人手中,聲請法院命第三人提出。
  • 聲請勘驗狀

    聲請勘驗狀

    聲請法官直接勘查與驗證某物體(例如聲請勘驗錄影帶)。
  • 聲請保全證據狀

    聲請保全證據狀

    擔心證據會有滅失或其他無法在訴訟中使用的情形,聲請法院先保全證據(例如證人重病,且病情惡化,聲請法院儘快訊問證人)。
  • 聲請停止訴訟程序狀(行政訴訟以民事為先決法律關係)

    聲請停止訴訟程序狀(行政訴訟以民事為先決法律關係)

    行政訴訟的裁判,必須參考普通法院民事裁判的結果(例如行政訴訟為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事件,而原告有無因時效制度而取得地上權,正由民事法院審理中),聲請法院先停止行政訴訟。
  • 聲請撤銷停止訴訟程序裁定狀

    聲請撤銷停止訴訟程序裁定狀

    原來停止訴訟的原因已經消滅了 (例如行政訴訟為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事件,而原告有無時效取得的先決法律關係,已經民事法院判決確定),當事人聲請法院撤銷原來停止訴訟的裁定,繼續進行訴訟。
  • 行政訴訟聲請更正錯誤狀

    行政訴訟聲請更正錯誤狀

    法院的判決或裁定中,有明顯的文字錯誤或計算錯誤,聲請法院更正。
  • 聲請補充判決狀

    聲請補充判決狀

    法院的判決中,有部分請求事項漏未裁判,聲請法院就該部分補判。
  • 聲請發給判決確定證明書狀

    聲請發給判決確定證明書狀

    判決確定了,聲請法院發給判決確定的證明。
  • 聲請發給裁定確定證明書狀

    聲請發給裁定確定證明書狀

    裁定確定了,聲請法院發給裁定確定的證明。
  • 請求繼續審判狀

    請求繼續審判狀

    因為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例如被詐欺而達成和解)的原因,而請求法院繼續審判。
  • 聲請重新審理狀

    聲請重新審理狀

    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當初未參加訴訟,事後對該確定判決聲請法院重新審理。
查明物件周圍有無嫌惡設施、房子屋況(有無漏水、有無做過氯離子或輻射檢測、有無違建等)、特殊情事(有無非自然身故、有無出租、有無報拆等)並請委託人填寫「房屋委託書」。對於買方來說,在看屋之前就能要求先看房屋委託書,或至少在簽約前,仲介會提供以上資料,由買方看過房屋委託書確認並簽名,將此房屋委託書附在合約後面,作為附件。對於屋主自售來說,如果也能在買方看屋時,主動提供「屋況說明書」,並說明如果有緣份能成交,該資料會一起附在合約後面的話,對買方來說不正是很貼心、安心的做法
Go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