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聲明人證狀

    聲明人證狀

    聲請法院訊問某位證人,並提出該證人的姓名、地址及待訊問事項。
  • 證人拒絕證言陳明狀

    證人拒絕證言陳明狀

    證人擔心自己作證後,證詞內容可能會使自己或配偶等親屬遭受刑事偵查起訴或蒙受恥辱,而向法院表示拒絕作證。
  • 證人拒絕證言陳明狀(職務上應守秘密)

    證人拒絕證言陳明狀(職務上應守秘密)

    公務員作證的證詞內容,屬職務上應保密事項,在未得長官同意前,向法院表示拒絕作證。
  • 證人拒絕證言陳明狀(業務上應守秘密)

    證人拒絕證言陳明狀(業務上應守秘密)

    醫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員作證的證詞內容,屬業務上應保密事項,而向法院表示拒絕作證。
  • 聲明拒卻鑑定人狀

    聲明拒卻鑑定人狀

    因鑑定人有應迴避的原因(例如鑑定人為原告的配偶),聲請法院拒絕由這位鑑定人鑑定。
  • 聲明承受訴訟狀(繼承人)

    聲明承受訴訟狀(繼承人)

    當事人在訴訟進行中死亡,其繼承人聲明承受原當事人(被繼承人)的地位繼續進行訴訟。
  • 聲明承受訴訟狀(機關新任代表人)

    聲明承受訴訟狀(機關新任代表人)

    訴訟進行中,機關的首長變更,新的首長聲明承受原首長的地位繼續進行訴訟。
  • 聲明承受訴訟狀

    聲明承受訴訟狀

    原告當事人在訴訟進行中死亡,其繼承人遲不配合承受訴訟,被告當事人為避免訴訟拖延,聲請法院命原告的繼承人承受訴訟。
  • 聲明終止委任狀

    聲明終止委任狀

    將終止委任訴訟代理人的事,向法院提出聲明狀。
  • 行政陳明送達代收人狀

    行政陳明送達代收人狀

    向法院表示要由第三人代替自己收受法院寄送的訴訟文書。
  • 陳明送達代收人狀(國內無住居所)

    陳明送達代收人狀(國內無住居所)

    當事人或代理人在國內沒有住居所或事務所,向法院表示由第三人代替自己收受法院寄送的訴訟文書。
  • 陳報當然停止訴訟程序狀(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變更)

    陳報當然停止訴訟程序狀(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變更)

    訴訟進行中,因法定代理人變更(例如公司董事長變更),新的法定代理人還沒承受訴訟前,向法院陳報當然停止訴訟。
查明物件周圍有無嫌惡設施、房子屋況(有無漏水、有無做過氯離子或輻射檢測、有無違建等)、特殊情事(有無非自然身故、有無出租、有無報拆等)並請委託人填寫「房屋委託書」。對於買方來說,在看屋之前就能要求先看房屋委託書,或至少在簽約前,仲介會提供以上資料,由買方看過房屋委託書確認並簽名,將此房屋委託書附在合約後面,作為附件。對於屋主自售來說,如果也能在買方看屋時,主動提供「屋況說明書」,並說明如果有緣份能成交,該資料會一起附在合約後面的話,對買方來說不正是很貼心、安心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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