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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拒卻鑑定人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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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鑑定人有應迴避的原因(例如鑑定人為原告的配偶),聲請法院拒絕由這位鑑定人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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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書狀名稱
聲明拒卻鑑定人狀
相關條文
行政訴訟法第176條
民事訴訟法第331條第1項,第332條第1項
使用說明
因鑑定人有應迴避的原因(例如鑑定人為原告的配偶),聲請法院拒絕由這位鑑定人鑑定。
更新日期
108-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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