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聲請假扣押狀

    聲請假扣押狀

    為避免債務人脫產,債權人表示願意提供擔保,聲請法院先扣押債務人的財產。
  • 聲請假處分狀

    聲請假處分狀

    因擔心權利現狀改變,可能會使債權人日後無法執行,聲請法院命對方為一定行為或不行為(例如原告起訴請求法院撤銷土地徵收處分,但擔心需地機關動工使用土地,因此聲請法院命需地機關不得動工)。
  • 聲請假處分狀(定暫時狀態處分)

    聲請假處分狀(定暫時狀態處分)

    債權人為避免遭受重大不利益,在判決確定前,聲請法院先命債務人為一定行為或不行為(例如當事人對於契約是否繼續存在有爭執,債權人為避免生活陷入困境,聲請法院命債務人暫時按月支薪)。
  • 行政訴訟事件線上查詢案件進度聲請狀

    行政訴訟事件線上查詢案件進度聲請狀

    向法院聲請,利用網路查詢案件審理進度。
  • 行政訴訟聲請提審狀(聲請人為被逮捕、拘禁本人)

    行政訴訟聲請提審狀(聲請人為被逮捕、拘禁本人)

    被法院以外之機關逮捕、拘禁之本人向法院聲請提審,請求釋放。
  • 行政訴訟聲請提審狀(聲請人為他人)

    行政訴訟聲請提審狀(聲請人為他人)

    他人向法院聲請提審,請求釋放被法院以外之機關逮捕、拘禁之人。
  • 行政訴訟聲請續予收容狀

    行政訴訟聲請續予收容狀

    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內政部移民署認受收容人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聲請法院裁定續予收容。
  • 聲請狀(第三人聲請允許獨立參加訴訟)

    聲請狀(第三人聲請允許獨立參加訴訟)

    他人間撤銷訴訟的結果,會影響自己權益,因此聲請參加訴訟。
  • 聲請回復原狀狀(上訴、抗告等期間回復原狀)

    聲請回復原狀狀(上訴、抗告等期間回復原狀)

    因天災或不可歸責的事由(例如突患重病),而耽誤上訴或抗告等期間,聲請法院准許補行上訴或抗告等訴訟行為。
  • 聲請狀(聲請輔助參加訴訟)

    聲請狀(聲請輔助參加訴訟)

    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或行政機關,為參與訴訟以協助原告或被告,而聲請參加訴訟。
  • 聲請狀(當事人聲請駁回不具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參加訴訟)

    聲請狀(當事人聲請駁回不具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參加訴訟)

    當事人認為聲請參加訴訟的第三人,與該訴訟只有情感上、事實上或經濟上利害關係,並沒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因而聲請法院駁回參加。
  • 聲請偕同輔佐人到場狀

    聲請偕同輔佐人到場狀

    當事人不懂法律,或表達能力不好,聲請法院許可輔佐人陪同到場陳述。
查明物件周圍有無嫌惡設施、房子屋況(有無漏水、有無做過氯離子或輻射檢測、有無違建等)、特殊情事(有無非自然身故、有無出租、有無報拆等)並請委託人填寫「房屋委託書」。對於買方來說,在看屋之前就能要求先看房屋委託書,或至少在簽約前,仲介會提供以上資料,由買方看過房屋委託書確認並簽名,將此房屋委託書附在合約後面,作為附件。對於屋主自售來說,如果也能在買方看屋時,主動提供「屋況說明書」,並說明如果有緣份能成交,該資料會一起附在合約後面的話,對買方來說不正是很貼心、安心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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