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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案件撤回抗告狀
提起抗告後,改變心意,而撤回原來的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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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案件撤回上訴狀
提起上訴後,改變心意,而撤回原來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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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案件撤回移送書
移送機關在第一審判決之前,認為沒有懲戒的必要,向懲戒法院表示要撤回移送懲戒案件的全部或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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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案件撤回再審之訴狀
於提起再審之訴後,認為沒有必要,而撤回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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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案件撤回聲請再審狀
於聲請再審後,認為沒有必要,而撤回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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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案件上訴狀(被付懲戒人提起上訴)
被付懲戒人對於懲戒法庭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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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案件上訴狀(移送機關提起上訴)
移送機關對於懲戒法庭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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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案件抗告狀
對法院的裁定不服,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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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案件再審之訴狀(受判決人)
懲戒法院判決後,受判決人發現有再審的事由,對該判決請求懲戒法院再為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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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案件再審之訴狀(原移送機關)
懲戒法院判決後,原移送機關發現有再審的事由,對該判決請求懲戒法院再為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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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案件聲請再審狀
懲戒法院裁定後,經發現有聲請再審的事由,而聲請懲戒法院對該裁定再為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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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案件移送書(機關移送)
各機關直接將所屬薦任9職等或相當於9職等以下的公務員,移送懲戒法院懲戒時,應以移送書移送,並且按照被付懲戒人的人數,檢附移送書的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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