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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機關在第一審判決之前,認為沒有懲戒的必要,向懲戒法院表示要撤回移送懲戒案件的全部或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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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書狀名稱
公務員懲戒案件撤回移送書
相關條文
公務員懲戒法第45條
使用說明
移送機關在第一審判決之前,認為沒有懲戒的必要,向懲戒法院表示要撤回移送懲戒案件的全部或一部分。
更新日期
10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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