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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
陳報/陳明/聲明
公務員懲戒案件證人拒絕證言陳明狀(職務上應守秘密)
公務員作證的證詞內容,屬職務上應保密事項,在未得長官同意前,向懲戒法院表示拒絕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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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案件聲明拒卻鑑定人陳明狀
因鑑定人有應迴避的原因(例如鑑定人為受移送懲戒行為之被害人),聲請懲戒法院拒絕由這位鑑定人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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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案件陳明送達代收人狀
向懲戒法院表示要由第三人代替自己收受懲戒法院寄送的訴訟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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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案件證人拒絕證言陳明狀(業務上應守秘密)
醫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員作證的證詞內容,屬業務上應保密事項,而向懲戒法院表示拒絕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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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案件聲明承受訴訟狀(移送機關新任代表人)
訴訟進行中,移送機關首長變更,新任首長聲明承受原首長的地位繼續進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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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案件陳明送達代收人狀(國內無住居所)
當事人或代理人在國內沒有住居所或事務所,向懲戒法院表示由第三人代替自己收受懲戒法院寄送的訴訟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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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證人拒絕證言陳明狀
證人擔心自己作證後,證詞內容可能會使自己或配偶等親屬遭受刑事偵查起訴或蒙受恥辱,而向懲戒法院表示拒絕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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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案件聲明終止委任狀
將終止委任代理人的事,向懲戒法院提出聲明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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