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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案件陳明送達代收人狀(國內無住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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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案件陳明送達代收人狀(國內無住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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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或代理人在國內沒有住居所或事務所,向懲戒法院表示由第三人代替自己收受懲戒法院寄送的訴訟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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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書狀名稱
公務員懲戒案件陳明送達代收人狀(國內無住居所)
相關條文
公務員懲戒法第99條
準用行政訴訟法第69條
使用說明
當事人或代理人在國內沒有住居所或事務所,向懲戒法院表示由第三人代替自己收受懲戒法院寄送的訴訟文書。
更新日期
10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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