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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案件聲明拒卻鑑定人陳明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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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案件聲明拒卻鑑定人陳明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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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鑑定人有應迴避的原因(例如鑑定人為受移送懲戒行為之被害人),聲請懲戒法院拒絕由這位鑑定人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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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書狀名稱
公務員懲戒案件聲明拒卻鑑定人陳明狀
相關條文
公務員懲戒法第99條
準用行政訴訟法第176條
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31條第1項
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32條第1項
使用說明
因鑑定人有應迴避的原因(例如鑑定人為受移送懲戒行為之被害人),聲請懲戒法院拒絕由這位鑑定人鑑定。
更新日期
10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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