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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陳報/陳明/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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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陳報/陳明/聲明
聲明人證狀
聲請法院訊問某位證人,並提出該證人的姓名、地址及待訊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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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拒絕證言陳明狀
證人擔心自己作證後,證詞內容可能會使自己或配偶等親屬遭受刑事偵查起訴或蒙受恥辱,而向法院表示拒絕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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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拒絕證言陳明狀(職務上應守秘密)
公務員作證的證詞內容,屬職務上應保密事項,在未得長官同意前,向法院表示拒絕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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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拒絕證言陳明狀(業務上應守秘密)
醫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員作證的證詞內容,屬業務上應保密事項,而向法院表示拒絕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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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拒卻鑑定人狀
因鑑定人有應迴避的原因(例如鑑定人為原告的配偶),聲請法院拒絕由這位鑑定人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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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承受訴訟狀(繼承人)
當事人在訴訟進行中死亡,其繼承人聲明承受原當事人(被繼承人)的地位繼續進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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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承受訴訟狀(機關新任代表人)
訴訟進行中,機關的首長變更,新的首長聲明承受原首長的地位繼續進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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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承受訴訟狀
原告當事人在訴訟進行中死亡,其繼承人遲不配合承受訴訟,被告當事人為避免訴訟拖延,聲請法院命原告的繼承人承受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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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終止委任狀
將終止委任訴訟代理人的事,向法院提出聲明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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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陳明送達代收人狀
向法院表示要由第三人代替自己收受法院寄送的訴訟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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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明送達代收人狀(國內無住居所)
當事人或代理人在國內沒有住居所或事務所,向法院表示由第三人代替自己收受法院寄送的訴訟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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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報當然停止訴訟程序狀(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變更)
訴訟進行中,因法定代理人變更(例如公司董事長變更),新的法定代理人還沒承受訴訟前,向法院陳報當然停止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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