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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偕同輔佐人到場狀
當事人不懂法律,或表達能力不好,聲請法院許可輔佐人陪同到場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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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聲請狀
因對方當事人的地址查不到,或者住、居所不明時,聲請法院用登報或登載於網頁等公示方式向對方當事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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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聲請變更期日狀
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法院所定期日到庭,聲請更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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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回復原狀狀(通常或簡易訴訟事件之起訴期間回復原狀)
因天災或不可歸責的事由(例如突患重病),而耽誤通常訴訟或簡易訴訟事件的法定起訴期間,聲請法院准許補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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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回復原狀狀(交通裁決事件起訴期間回復原狀)
因天災或不可歸責的事由(例如突患重病),而耽誤上訴或抗告等期間,聲請法院准許補行上訴或抗告等訴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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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閱卷狀(當事人)
當事人為瞭解案情,向法院聲請閱覽或影印訴訟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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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閱卷狀(第三人)
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第三人為瞭解案情,向法院聲請閱覽或影印訴訟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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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訴訟救助狀
當事人沒錢繳訴訟費用,向法院聲請暫時先免繳費,等判決確定,再由法院向敗訴的當事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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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退還裁判費狀
因撤回起訴、上訴、抗告,或和解成立,聲請退還原繳納裁判費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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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負擔訴訟費用狀(撤回訴訟之對造)
原告撤回訴訟後,被告向法院聲請他先前支付的費用(例如調查證據的費用)由原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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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狀
判決或裁定確定後,為確定敗訴一方要負擔多少訴訟費用,聲請法院確定訴訟費用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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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承當訴訟狀
訴訟進行中,因一方當事人把權利或標的移轉給第三人,該第三人向法院聲請取代原當事人進行訴訟(例如土地登記訴訟進行中,原告甲把土地賣給乙,改由乙進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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