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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審聲請狀(當事人本人聲請)
被逮捕、拘禁人本人向法院聲請提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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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審聲請狀(他人聲請)
被逮捕、拘禁人以外之他人向法院聲請提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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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明送達代收人狀
本人在法院所在地無住居所或事務所,陳報某人為送達代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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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明為輔佐人狀
跟被告或自訴人有一定身分關係的人,向法院陳明當輔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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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明變更送達處所狀
原來的地址已變更,向法院陳報新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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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抗告狀
對法院的裁定不服,不寫理由,先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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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捨棄上訴狀
被告於法院判決後,向法院聲明不想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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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上訴狀
對法院的判決不服,向法院表示要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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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告訴狀
告訴人和解後,不願再追究,聲請撤回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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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上訴狀
在上級法院還沒判決前,撤回原先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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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自訴狀
告訴乃論之罪,因已和解,自訴人不想再追究,聲請撤回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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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理由狀
提起上訴後,再寫書狀補充具體的不服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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