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證據清單

    證據清單

    為利訴訟程序進行,方便兩造於訴訟中之攻擊、防禦,兩造當事人應就各自提出證據逐項分類編號,並就證據內容、待證事實等作簡要說明,以提高審判效能。
  • 民事檢送登報證明狀

    民事檢送登報證明狀

    依據法院公示催告裁定登報以後檢送全版報紙給法院。
  • 聲明與請求權基礎清單

    聲明與請求權基礎清單

    請求權基礎與聲明為審判核心,為確定兩造當事人請求內容,避免脫漏、誤解,並方便兩造當事人之攻擊、防禦,得使當事人就請求權基礎與聲明內容作簡要說明,以提高審判效能。
  • 不爭執事項清單

    不爭執事項清單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或對於法官整理事實協議不爭執者,有拘束法院之效力,應作為裁判之基礎,為確定該不爭執事實內容,避免脫漏、誤解,並方便兩造當事人攻擊、防禦,得使當事人就該內容作簡要說明,以提高審判效能。
  • 民事捨棄上訴狀

    民事捨棄上訴狀

    對法院判決沒有意見,表示放棄上訴。
  • 爭點整理表

    爭點整理表

    為便於審理集中化,法官得定相當期間,命當事人針對所整理或協議之爭點,以簡要文字逐項記載其主張、陳述及據以認定之證據,使法院及他造易於明瞭其內容,以利審理。
查明物件周圍有無嫌惡設施、房子屋況(有無漏水、有無做過氯離子或輻射檢測、有無違建等)、特殊情事(有無非自然身故、有無出租、有無報拆等)並請委託人填寫「房屋委託書」。對於買方來說,在看屋之前就能要求先看房屋委託書,或至少在簽約前,仲介會提供以上資料,由買方看過房屋委託書確認並簽名,將此房屋委託書附在合約後面,作為附件。對於屋主自售來說,如果也能在買方看屋時,主動提供「屋況說明書」,並說明如果有緣份能成交,該資料會一起附在合約後面的話,對買方來說不正是很貼心、安心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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