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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回提存物聲請書
提存人符合可以取回或返還提存物的要件時,為拿回提存物要填具的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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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提存物聲請書
清償提存的受取權人即債權人,為領取提存物要填具的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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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書(一般)
依據法院裁判內容提供擔保、或為了清償債務,而將金錢、有價證券或動產放在法院提存所、交給保管機構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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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通知書
清償提存的提存人提存時,為使受取權人即債權人知道已經有提存的事實,以及可以領取提存物要具備的要件或提出的文件,提存人要附具的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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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
為以契約選擇約定財產制之一為其夫妻財產制,及變更或廢止夫妻財產制契約,而向法院聲請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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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登記聲請/請求書(法人設立登記、變更登記)
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設立,或事務所、相關登記事項的變更等事情,依民法規定要向法院聲請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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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聲請向大法庭提案狀
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條之4規定,當事人認為足以影響裁判結果的法律見解,終審法院先前裁判已產生歧異,或具有原則重要性者,當事人得以書狀向受理案件的審判庭聲請以裁定提案予大法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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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聲請向刑事大法庭提案狀
依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4規定,當事人認為足以影響裁判結果的法律見解,終審法院先前裁判已產生歧異,或具有原則重要性者,當事人得以書狀向受理案件的審判庭聲請以裁定提案予大法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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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聲請向民事大法庭提案狀
依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4規定,當事人認為足以影響裁判結果的法律見解,終審法院先前裁判已產生歧異,或具有原則重要性者,當事人得以書狀向受理案件的審判庭聲請以裁定提案予大法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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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正狀(109年7月17日以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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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狀(109年7月17日以後使用)
委任狀(109年7月17日以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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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終止委任狀(109年7月17日以後使用)
通知終止委任狀(109年7月17日以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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