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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報財產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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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狀名稱
陳報狀--陳報財產清冊
相關條文
民法第1094條第3項
民法第1094條第4項
民法第1099條
民法第1111條第1項
民法第1113條
使用說明
監護人自監護開始時起2個月內,對於受監護人(或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應會同法院指定的人,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更新日期
108-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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