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聲請/請求

行政訴訟聲請/請求

行政訴訟聲請延長收容狀

續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因受收容之外國人所持護照或旅行文件遺失或失效,尚未能換發、補發或延期,或因受收容之大陸地區居民或香港澳門居民,仍具收容事由,內政部移民署認受收容人仍有延長收容之必要,聲請法院裁定延長收容。
書狀名稱 行政訴訟聲請延長收容狀
相關條文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4第2項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之1第3項、第4項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4條之1第3項
使用說明 續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因受收容之外國人所持護照或旅行文件遺失或失效,尚未能換發、補發或延期,或因受收容之大陸地區居民或香港澳門居民,仍具收容事由,內政部移民署認受收容人仍有延長收容之必要,聲請法院裁定延長收容。
更新日期 108-10-13
查明物件周圍有無嫌惡設施、房子屋況(有無漏水、有無做過氯離子或輻射檢測、有無違建等)、特殊情事(有無非自然身故、有無出租、有無報拆等)並請委託人填寫「房屋委託書」。對於買方來說,在看屋之前就能要求先看房屋委託書,或至少在簽約前,仲介會提供以上資料,由買方看過房屋委託書確認並簽名,將此房屋委託書附在合約後面,作為附件。對於屋主自售來說,如果也能在買方看屋時,主動提供「屋況說明書」,並說明如果有緣份能成交,該資料會一起附在合約後面的話,對買方來說不正是很貼心、安心的做法
Go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