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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裁定續予收容或延長收容後,受收容人及得提起收容異議之人,認為收容原因消滅、無收容必要或有得不予收容情形,聲請法院停止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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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書狀名稱
行政訴訟聲請停止收容狀
相關條文
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3第1項
使用說明
行政法院裁定續予收容或延長收容後,受收容人及得提起收容異議之人,認為收容原因消滅、無收容必要或有得不予收容情形,聲請法院停止收容。
更新日期
108-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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