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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確定後,因為有一定的事由,而聲請法院再為審理(例如事後發現當初參與裁判的法官,有應迴避的事由而未迴避,因此聲請法院再為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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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書狀名稱
聲請再審狀
相關條文
行政訴訟法第283條
使用說明
裁定確定後,因為有一定的事由,而聲請法院再為審理(例如事後發現當初參與裁判的法官,有應迴避的事由而未迴避,因此聲請法院再為審理)。
更新日期
108-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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