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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後,要拿回原先到提存所提供的擔保金(現金、定存單或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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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書狀名稱
民事聲請返還擔保金狀
相關條文
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
使用說明
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後,要拿回原先到提存所提供的擔保金(現金、定存單或有價證券)。
更新日期
109-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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