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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狀(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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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狀(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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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假執行後,要拿回原先提存的擔保金,必須要先請法院通知對方當事人,如果有損害可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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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書狀名稱
民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狀(假執行)
相關條文
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後段
使用說明
聲請假執行後,要拿回原先提存的擔保金,必須要先請法院通知對方當事人,如果有損害可以行使。
更新日期
108-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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