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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拋棄繼承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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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書狀名稱
家事聲請狀--聲請拋棄繼承准予備查
相關條文
民法第1174條
家事事件法第164
家事事件法第177條
使用說明
繼承人決定拋棄他的繼承權利時,應該在得知繼承消息起3個月內,依民法第1174條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更新日期
108-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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