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家事書狀
民事書狀
勞動書狀
刑事書狀
少年書狀
智財書狀
其他
友站連結
家事聲請/請求
首頁
服務
家事
家事聲請/請求
家事聲請狀-47
家事聲請/請求
家事聲請狀-47
$
0
$
0
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受監護宣告人)
編號
數量
-
+
加入購物車
諮詢此服務
加LINE諮詢
說明
書狀名稱
家事聲請狀--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受監護宣告人)
相關條文
民法第106條
民法第1113條之1準用第1098條
家事事件法
使用說明
因為監護人與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令規定不可以在特定事務當受監護宣告人之法定代理人時,聲請法院為其選任可以代為處理的特別代理人。
更新日期
108-10-21
文件下載
bugfix
Go To Top
線上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