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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酌定會面交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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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書狀名稱
家事聲請狀--請求酌定會面交往方式
相關條文
民法1055條第5項
民法第1089條之1
家事事件法第104條
使用說明
父母離婚或未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已約定子女監護權,但對方不給探視子女,聲請法院裁定探視子女的方式。
更新日期
109-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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