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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理由狀
提起上訴後,再寫書狀補充具體的不服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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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上訴狀
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自己替被告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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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告狀
對法院的裁定不服,提起抗告,同時寫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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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抗告狀
對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所做成的處分,聲請法院撤銷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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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告理由狀
提起抗告後,再補充具體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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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再審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
有罪的判決確定後,發現有利於被告的新事實或新證據,向法院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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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再審狀(因重要證據漏未審酌)
第二審確定的有罪判決,以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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