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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發還保證金狀
被告獲判無罪、緩刑、免刑、免訴或不受理確定,聲請發回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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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發還扣押物狀
扣押物沒有繼續扣押之必要,所有人聲請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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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發還贓物狀
被告已經有罪確定,贓物已沒有扣押必要,所有人聲請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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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程序聲請狀
為參與準備程序,具狀整理案件之事實及法律爭點暨聲請調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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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傳喚證人狀
寫明理由,向法院聲請傳喚證人到庭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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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調查證據狀
寫明理由,向法院聲請調閱相關的書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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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聲請再開辯論狀
辯論終結後,因發現新證據,聲請再開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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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停止審判狀
被告因疾病或其他正當原因,短期內無法到庭,聲請停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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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發還扣押物狀
案件判決確定後,扣押物沒有諭知沒收,所有人聲請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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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上訴狀(請求檢察官上訴)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法院的判決不服,請求檢察官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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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公設辯護人代寫書狀
請原審法院為被告辯護的公設辯護人,幫忙寫上訴理由書或答辯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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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聲請補發裁判書狀
原來的裁判書遺失,聲請法院再補發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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